宋朝辽朝金朝官制制度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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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的官制是以中央朝廷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分掌政、军大权的二府制为其特征的。
1.宋朝的宰执
宰执是指宰相和执政。北宋初年只有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或“同中书门下二品”的宰相。后来又以“参知政事”作为副宰相。宋代宰相大体有五次变动,见表7。北宋哲宗时,在宰相之上又设“平章军国重事”一职,专以之优礼望重德高的老臣,可以免去日常事务,只是参谋军国大政。实际上这样的老臣并不参予朝政。但是南宋的情况有所不同。
宋代的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,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,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,也简称中书。
宋代的枢密院是掌管全务的最高机构,以枢密使、枢密副使为其长官,有时不任命使和副使,而以知枢密院事和同知枢密院事为正、副长官。枢密院又可简称“枢府”,专掌兵籍、虎符,有调动军队的权力,但须经皇帝批准。为了防备武将跋扈,枢密院长官一般由文官担任。此外,为了限制枢密院的军权,全国禁军的管理、训练、戍守等事则归三衙(殿前司、侍卫马军司、侍卫步军司)统领,但三衙无权调动军队。
在宋代,一般把副宰相“参知政事”与枢密院的首脑称为“执政”,而把宰相和执政合称为“宰执”。
宋朝还设有翰林学士院,它不属于以宰相为首的中央行政系统而直属于皇帝。有翰林学士若干,负责为皇帝草拟制诰、国书等。翰林学士需加有“知制诰”的头衔,才有草拟制诰权,否则便也是徒具虚衔去充任它官。此外又有替皇帝解说儒家经学的,称“翰林侍读学士”、“翰林侍讲学士”,官阶低的称“崇政殿说书”,他们叫作经筵官,多以它官充任,不隶属学士院。
宋初仍设三师(太师、太傅、太保)和三公(太尉、司徒、司空);徽宗以后废除原三公,而以三师改称三公,又设少师、少傅、少保,称三孤。三师、三孤虽然名义尊贵,都只是赠官,徒有虚名。
2.宋朝的三省六部
宋初,由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掌握了朝廷的军政大权,所以中书、门下、尚书三省形同虚设,三省长官也无实权,这是宋代官制的一个特点。宋代的官与职、差遣相脱离,三省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。
宋神宗元丰改革官制时,依照唐朝的制度,重新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。
3.三司的设置
宋初,既然六部已是虚设的官署,于是另外设立三司为管理国家财政的机构,以三司使和三司副使为长官,总管盐铁、度支、户部三司。盐铁掌管全国矿冶、茶、盐、商税、河渠和军器制造等;度支掌管全国财政收支;户部掌管全国户口、赋税、榷酒等事。每司之下设有数案,处理具体事务。三司总管全国财政,权力很大,地位仅次于二府,号称“计省”,三司的长官被称为“计相”。王安石变法失败后,三司的职权归还给户、工二部。
北宋前期,中书门下、枢密院、三司分掌全国政、军、财,三者鼎足而立,而最终由皇帝所辖制。神宗改制后,财权归属于宰相了。南宋时,宰相往往兼任枢密使,于是国家的民政、军政、财政三权又集于宰相一身。
4.台官和谏官
宋朝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,依唐制下设台院、殿院、察院。虽然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最高长官,但只作为加官授人,因此御史中丞便成为真正的长官,称为台长。
宋代御史的任用由皇帝直接掌管,宰相不得过问。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,称为“月课”。如果上任百日之内无所纠弹,就要被罢黜,或出任外官,或罚其俸禄,名曰“辱台钱”。又许御史“风闻弹人”,这就助长了御史滥弹之风。后来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,又给尚书省以“掌奏御史失职”之权,使台、省互相牵制。
宋朝的监察御史并不监察地方,地方官吏主要由地方的通判、转运使进行监察。
唐朝在中书省和门下省中都设有谏官,主要是对皇帝提出规劝和批评。北宋初设置谏院,有知院官六人,又有司谏、正言等,他们的职责已不是纠正皇帝的过失了,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。这样谏官的职责同台官就没有两样了,形成台谏合流的趋势。元丰改制时,撤消了谏院。
二、宋朝的地方官制
宋朝最初是州、县两级地方官制,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、州、县制度。
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县,设县令为其长官。由于常常派京官带本官的职衔去掌管一县之事,称知某县事,简称知县。还有县尉,负责一县的治安。
县之上为州,州的长官是朝廷委派文职京官前来“知某州事”的,所以又简称知州。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镇割据的教训,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,又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,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,实际上一切州事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方才有效。通判位秩低于知州,但可以监督知州,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。
与州同级的还有府、军、监。对于首都、陪都及一些重要的地方设府。京师设府尹,以为最高长官,的府以知府治事。军也是行政区。宋代在沿边或冲要地区设置许多军,掌管一地的兵、民两政,规模小的由知县兼军使;大的则派京官带原职衔去任职,称知某军,下面有的可辖一两个县。监为冶铁、煮盐等工业区所设。小的监由州、府兼管,大的派京官带原衔来知某监事。
州之上为路,原有监察区性质,后来转变为行政区划。它是由转运司、提刑司、提举常平司、经略安抚司四个部门构成。转运司又称“漕司”,长官为转运使,最初掌管漕运,把各地交纳的赋税送至中央,后来又管监察劾举地方违法官员。提举常平司又称“仓司”,以提举某路常平公事为其长官,掌管常平仓。徽宗时又设“提举茶盐司”,专管茶、盐的产销专卖。提刑司又称“宪司”,长官为提点刑狱使,掌管一路的司法讼狱。以上三司统称监司。经略安抚司又称“帅司”,长官为经略安抚使,掌管一路的军事,常以本路所在的知州、知府充任,其辖境不一定恰好是一路。
此外,宋朝在部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,也设有羁縻州、县、峒。
三、宋朝的品阶勋爵及俸禄、磨勘制度
1.品阶勋爵
宋朝的官员仍以九品分级,每品分正、从,四品以下的正、从又分上、下,共二十九阶。根据这些官阶定出文散官二十九阶,武散官三十一阶,每阶有固定的官称。这些官品阶级的作用不大,只能决定官服的颜色、佩饰等。宋初规定的官服颜色制度一如唐朝。神宗改革时,改为九品十八级;官服颜色也改为四品以上服紫,六品以上服绯,九品以上服绿。宋朝官员的服饰中无鱼符,但有鱼袋,袋上饰有金银鱼形,系于带上,垂于身后,可显示官品之贵贱。官员佩带鱼袋的做法,宋以后就取消了。
北
1.宋朝的宰执
宰执是指宰相和执政。北宋初年只有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或“同中书门下二品”的宰相。后来又以“参知政事”作为副宰相。宋代宰相大体有五次变动,见表7。北宋哲宗时,在宰相之上又设“平章军国重事”一职,专以之优礼望重德高的老臣,可以免去日常事务,只是参谋军国大政。实际上这样的老臣并不参予朝政。但是南宋的情况有所不同。
宋代的宰相不专用三省长官,在三省之外另设宰相的办公机构于禁中,称为政事堂或中书门下,也简称中书。
宋代的枢密院是掌管全务的最高机构,以枢密使、枢密副使为其长官,有时不任命使和副使,而以知枢密院事和同知枢密院事为正、副长官。枢密院又可简称“枢府”,专掌兵籍、虎符,有调动军队的权力,但须经皇帝批准。为了防备武将跋扈,枢密院长官一般由文官担任。此外,为了限制枢密院的军权,全国禁军的管理、训练、戍守等事则归三衙(殿前司、侍卫马军司、侍卫步军司)统领,但三衙无权调动军队。
在宋代,一般把副宰相“参知政事”与枢密院的首脑称为“执政”,而把宰相和执政合称为“宰执”。
宋朝还设有翰林学士院,它不属于以宰相为首的中央行政系统而直属于皇帝。有翰林学士若干,负责为皇帝草拟制诰、国书等。翰林学士需加有“知制诰”的头衔,才有草拟制诰权,否则便也是徒具虚衔去充任它官。此外又有替皇帝解说儒家经学的,称“翰林侍读学士”、“翰林侍讲学士”,官阶低的称“崇政殿说书”,他们叫作经筵官,多以它官充任,不隶属学士院。
宋初仍设三师(太师、太傅、太保)和三公(太尉、司徒、司空);徽宗以后废除原三公,而以三师改称三公,又设少师、少傅、少保,称三孤。三师、三孤虽然名义尊贵,都只是赠官,徒有虚名。
2.宋朝的三省六部
宋初,由于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掌握了朝廷的军政大权,所以中书、门下、尚书三省形同虚设,三省长官也无实权,这是宋代官制的一个特点。宋代的官与职、差遣相脱离,三省基本上是名存实亡了。
宋神宗元丰改革官制时,依照唐朝的制度,重新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。
3.三司的设置
宋初,既然六部已是虚设的官署,于是另外设立三司为管理国家财政的机构,以三司使和三司副使为长官,总管盐铁、度支、户部三司。盐铁掌管全国矿冶、茶、盐、商税、河渠和军器制造等;度支掌管全国财政收支;户部掌管全国户口、赋税、榷酒等事。每司之下设有数案,处理具体事务。三司总管全国财政,权力很大,地位仅次于二府,号称“计省”,三司的长官被称为“计相”。王安石变法失败后,三司的职权归还给户、工二部。
北宋前期,中书门下、枢密院、三司分掌全国政、军、财,三者鼎足而立,而最终由皇帝所辖制。神宗改制后,财权归属于宰相了。南宋时,宰相往往兼任枢密使,于是国家的民政、军政、财政三权又集于宰相一身。
4.台官和谏官
宋朝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,依唐制下设台院、殿院、察院。虽然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最高长官,但只作为加官授人,因此御史中丞便成为真正的长官,称为台长。
宋代御史的任用由皇帝直接掌管,宰相不得过问。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,称为“月课”。如果上任百日之内无所纠弹,就要被罢黜,或出任外官,或罚其俸禄,名曰“辱台钱”。又许御史“风闻弹人”,这就助长了御史滥弹之风。后来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,又给尚书省以“掌奏御史失职”之权,使台、省互相牵制。
宋朝的监察御史并不监察地方,地方官吏主要由地方的通判、转运使进行监察。
唐朝在中书省和门下省中都设有谏官,主要是对皇帝提出规劝和批评。北宋初设置谏院,有知院官六人,又有司谏、正言等,他们的职责已不是纠正皇帝的过失了,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。这样谏官的职责同台官就没有两样了,形成台谏合流的趋势。元丰改制时,撤消了谏院。
二、宋朝的地方官制
宋朝最初是州、县两级地方官制,宋太宗以后发展为路、州、县制度。
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县,设县令为其长官。由于常常派京官带本官的职衔去掌管一县之事,称知某县事,简称知县。还有县尉,负责一县的治安。
县之上为州,州的长官是朝廷委派文职京官前来“知某州事”的,所以又简称知州。为了吸取唐末地方藩镇割据的教训,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,又由朝廷派通判到各州,名义上是知州的副手,实际上一切州事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方才有效。通判位秩低于知州,但可以监督知州,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。
与州同级的还有府、军、监。对于首都、陪都及一些重要的地方设府。京师设府尹,以为最高长官,的府以知府治事。军也是行政区。宋代在沿边或冲要地区设置许多军,掌管一地的兵、民两政,规模小的由知县兼军使;大的则派京官带原职衔去任职,称知某军,下面有的可辖一两个县。监为冶铁、煮盐等工业区所设。小的监由州、府兼管,大的派京官带原衔来知某监事。
州之上为路,原有监察区性质,后来转变为行政区划。它是由转运司、提刑司、提举常平司、经略安抚司四个部门构成。转运司又称“漕司”,长官为转运使,最初掌管漕运,把各地交纳的赋税送至中央,后来又管监察劾举地方违法官员。提举常平司又称“仓司”,以提举某路常平公事为其长官,掌管常平仓。徽宗时又设“提举茶盐司”,专管茶、盐的产销专卖。提刑司又称“宪司”,长官为提点刑狱使,掌管一路的司法讼狱。以上三司统称监司。经略安抚司又称“帅司”,长官为经略安抚使,掌管一路的军事,常以本路所在的知州、知府充任,其辖境不一定恰好是一路。
此外,宋朝在部分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,也设有羁縻州、县、峒。
三、宋朝的品阶勋爵及俸禄、磨勘制度
1.品阶勋爵
宋朝的官员仍以九品分级,每品分正、从,四品以下的正、从又分上、下,共二十九阶。根据这些官阶定出文散官二十九阶,武散官三十一阶,每阶有固定的官称。这些官品阶级的作用不大,只能决定官服的颜色、佩饰等。宋初规定的官服颜色制度一如唐朝。神宗改革时,改为九品十八级;官服颜色也改为四品以上服紫,六品以上服绯,九品以上服绿。宋朝官员的服饰中无鱼符,但有鱼袋,袋上饰有金银鱼形,系于带上,垂于身后,可显示官品之贵贱。官员佩带鱼袋的做法,宋以后就取消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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